永康市明珠学校章程
日期:2023-07-25  作者:永康市明珠学校  发布人:zjycy  浏览量:131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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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明珠学校

章  程

 

二0二三年六月


目   录

序言...........................................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权利义务............................... 3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5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10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17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19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20

第八章  附则.................................. 20

 

 


序言

永康市明珠学校坐落在原永康市第一中学旧址——永康市紫微中路97号飞山上,1998年5月由浙江明珠集团创办的一所完全中学,校园占地近100亩,总建筑面积50089平方米;学校先后被评为浙江省三级重点中学、浙江省二级重点中学、浙江省绿色学校、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金华市文明单位、全国先进民办学校、中国民办教育创新与发展贡献奖等荣誉。2014年资产划归永康市国资委,由国资委下属单位文旅集团直管,2022年8月从民办转为公办,开启了二次出发的新征程。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向上而学、向善而育”;办学战略为“从严治校、聚焦课堂、制度管理、文化引领、特色成长、多元发展”;办学目标为“办一所有书院气质、中华情怀、国际视野的现代化学校”;校训为“明德、砺学、致远”;校风为“求是、拓新、笃行”;教风为“严谨博学、乐教善导”;学风为“刻苦好问、乐群善思”。 学校校歌是《明珠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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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章程系规范学校组织力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学校根据《党章》及永康市教育局党总支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总支),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永康市明珠学校。

永康市明珠学校(以下简称“明珠学校”)英文表述为Yongkang mingzhuSchool,住所为浙江省永康市紫微中路97号,邮政编码为321300,企业微信号为“永康市明珠学校”。

第五条 明珠学校是于2022年7月经中共永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永康市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明珠学校开办资金6153.00万元,原由永康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现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七条 明珠学校宗旨:实施高中、初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八条  明珠学校业务范围:高中、初中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九条 明珠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永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明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明珠学校“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永康市教育局的权利:

(一)确定明珠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明珠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副校长;

(三)核准明珠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明珠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永康市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明珠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校,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明珠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明珠学校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明珠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明珠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根据学校规定获取绩效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各项规定的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和人格侮辱。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明珠学校党总支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明珠学校党总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明珠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明珠学校建立健全党总支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总支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明珠学校党总支党员大会是党总支的议事决策机构。明珠学校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总支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总支委内通报,听取总支委的意见建议,接受总支委的监督

第十七条 明珠学校党总支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明珠学校总支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明珠学校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是党总支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珠学校党总支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明珠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二十 明珠学校领导职数按上级有关规定设置,设校长1名副校长4名。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坚持依法办校。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八)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和学校安全工作。

(九)接受党总支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

(十)支持党派、工会、共青团、社团协会等参与社区教育活动,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会、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十一)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分管副校长分管行政后勤、教学科研(分初高中)、学生德育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明珠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建立专家库,发挥专家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咨询、评议点拨、培育作用。

明珠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校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全体教职工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场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明珠学校领导班子由永康市教育局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命。

第二十 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

第二十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 实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 明珠学校按规定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 明珠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

学校通过民主程序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一个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到场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 明珠学校建立学生会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十 明珠学校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明珠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等各种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与规则,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明珠学校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三十二明珠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三十三 明珠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三十四条 明珠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具体落实总务处、政教处、膳食委员会等部门的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十五条 明珠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及网络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明珠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聘请法律顾问,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十七条 明珠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师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师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师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八条  明珠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 明珠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等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升降挂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团委、学生会、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四十条 明珠学校规范教育基层管理机制,建立由“分管校长、政教处、年级部主任、班主任”组成的管理网络。政教处是主要负责德育工作职能部门。年级部主任统筹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班主任协调各科任老师,联系家长,落实各项教育计划。同时,建立学生会、学生自管会、班委会的学生自我管理网络。

第四十一条  明珠学校加强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教科处、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教研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二条  明珠学校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及课程计划,以课堂教学为工作核心,执行各科学习规范,积极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明珠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选修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四十四条  明珠学校依据社会需求及学校自身发展现状,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立足传统和优势,逐步推进学校课程建设,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和特长发展。

第四十五条  明珠学校积极倡导“科研兴校”,营造学习型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奖励教师著书立说。以校本研修为载体,将科研与学校德育、教学、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行为与管理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推动学校整体发展。

第四十六条  明珠学校积极改革评价制度,形成以学论教的评价体系,充分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手段,通过考试、考察、实践等多种方式全面客观评价师生工作、学习行为。

第四十七条  明珠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每日坚持“跑操”锻炼,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阳光体育活动,每学年举办田径运动会,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四十八条  明珠学校严格执行《学生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九条  明珠学校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每年定期开展文化艺术节活动。搭建呈现办学特色和校园文化的活动平台,开展不同主题的学校艺术展演、技能比武活动,开设与学科相整合的系列人文类、实践类、探索类等科技活动,展示学校文学艺术类和专业技能类课程以及有兴趣特长学生的学习成果,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锻炼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

第五十条  明珠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实践基地、社会实践课、职业技能、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五十一条  明珠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是帮助学生正确的认识自己,适应环境,依据自身条件确立有益于社会进步与个人发展的生活目标,克服成长中的障碍,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学校通过心理辅导课、团体辅导、个体辅导及心理活动课等形式组织和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十二条 明珠学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载体,创新学校管理,建设智慧校园。

学校鼓励教师运用信息化教学手段对学习过程和学习资源进行设计、利用和管理,发挥信息技术的评价功能,积极适应并投入教学方式的变革与实践。

学校积极构建管理信息系统,在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学生资助、图书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实现信息化,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准确、及时地反映动态管理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学生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四学校与家庭、社会:

(一)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二) 学校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则,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并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三)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会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学校与兄弟学校、企业、实践基地等实行交流结对。资源共享,实现互补双赢。

(四) 学校依靠人民政府、教育局,加强与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所辖派出所领导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五) 学校充分利用创校二十五年的资源,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学校开展校际、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五十五条 明珠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五十六条 明珠学校后勤部门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服务意识,公开服务内容。

五十七  明珠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教学楼、图书科技楼、行政楼、体艺楼、实验室、餐厅、公寓、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五十八  明珠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五十九  明珠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条  明珠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合专业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十一条  明珠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明珠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十三  明珠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明珠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明珠学校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六十五条 明珠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永康市教育局核准。

(五)章程报送永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六条 明珠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明珠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 明珠学校依照本章程第六十五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永康市教育局、中共永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永康市教育局、中共永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九条 明珠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明珠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明珠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明珠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永康市明珠学校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