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意见
日期:2006-12-06  作者:永康市教育局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517 出处:永康市教育局
永教教[2004]56号
局机关各科室、教育辅导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金华市教育局关于申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意见》,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并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目的,特制定本意见。
      一、审批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机构的,为本意见的审批对象。
      二、审批内容与权限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不含高等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
      初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由我局审批。
      高中段学历教育由我局初审,金华市教育局审批。
      高教自考助学机构由金华市教育局审核,省教育厅审批。
      三、审批条件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先前无不良办学行为。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适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设置应具备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见附件)。
      四、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一式两份),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
      2.举办者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并载明产权。
      4.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机构章程。
      机构章程应当具有下列主要事项:
      ⑴机构的名称、地址;
      ⑵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和招生对象等;
      ⑶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⑷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⑸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⑹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⑺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⑻章程修改程序。
      6.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件。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1∕3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8.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协议中要载明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9.个人举办的,提交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户口薄、身份证、个人履历表、学历证书等);社会组织举办的,要提交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以及拟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资料。
      10.办学场地的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其消防合格证明。场地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12.金华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13.经过筹设而后申请正式设立的,还需提交:⑴筹设批准书;⑵筹设情况报告;⑶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审批程序
      1.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有效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金华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并发给《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受理书》。
      2.对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派员实地考察;对申请设立学历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举办高中段学历教育的,经我局初审后,报金华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审批
      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⑴举办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的;
      ⑵举办者向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办学的;
      ⑶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⑷机构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⑸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机构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⑹不符合办学所在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的。
      2.对筹设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的决定。
      对正式设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之日起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同意正式设立的,由批准机关下文批复,同时向社会公告其机构名称及其办学章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七、登记
      举办者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
      一、永康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
      二、永康市街道、镇级幼儿园设置标准
      三、永康市村级幼儿园设置标准
      四、永康市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四年七月二日
 
 
抄报:金华市教育局,永康市市委办、人大办、市府办、政协办